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2021-03-24王恩博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恩博
(甘肃政法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0)
2016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近年来刑法与刑诉法的热点问题,在制度设计与相关法规构建中,有许多刑法学者和刑诉法学者都对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划提出了有建树的看法,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①本篇文章重点在于从法经济学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相应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并进一步论述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背景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
在我国,刑法裁判的相关实践性指导原则是有变化的,具体历史时期的变化如建国初期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到三大改造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到步入21世纪,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从这样的政策演变我们不难看出,在不断完善法治进程的道路中,时代背景对刑事政策的影响是极大的,而在2005年以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形式政策,对刑事案件裁判中的指导作用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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