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缔约国报告制度研究
2021-03-19郭曰君沈慧琳
人权研究 2021年1期
郭曰君 沈慧琳*
国际劳工组织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先驱,对国际人权制度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其首创的缔约国报告制度对欧洲理事会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报告制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成员国报告制度、联合国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报告制度等产生了重要影响。1欧洲理事会在起草《欧洲社会宪章》和《欧洲社会保障法典》时曾邀请国际劳工组织专家提供帮助,两项公约中的很多实体权利条款是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内容为基础起草的,实施机制(包括专家机构的建立、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也借鉴了国际劳工组织缔约国报告制度的经验。为监督其通过的包括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建议书》在内的相关公约和建议书的实施,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三届大会通过的第13C/12号文件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成员国报告制度。该文件的起草文献清楚表明,国际劳工组织缔约国报告制度的经验对该文件规定的调查问卷、报告周期、专家和大会审议等所有方面产生了显著影响。联合国人权两公约草案中都规定了报告制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规定了专家机构负责审议国家报告,1954年两公约草案以及起草文件、1963年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的一份旨在阐明提议中的两公约中与实施有关的主要问题的文件都反复提到国际劳工组织的经验。正如E. A. Landy所预言的,只要政治气候有利,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就能够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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