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中儿童权利条款的来源与形成
——关于起草史的回顾
2021-02-28化国宇
人权研究 2021年1期
化国宇*
一、《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儿童权利条款
当前儿童权利的国际保护是在联合国所确立的一系列国际准则和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即便是工业化国家也没有确立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标准。1924 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由救助儿童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埃格兰泰恩·杰布(Eglantyne Jebb)起草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该宣言阐明,所有人需要为儿童做到以下几点:提供儿童成长的途径;在必要时提供特殊帮助;优先救济儿童;为儿童提供经济自由,让他们免受剥削;培养儿童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感。这是多个国家首次就保护儿童免遭剥削并满足儿童发展需求方面达成共识,并形成明确的书面规定,是第一份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虽然该宣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国际联盟在1934 年为使其内容合法化而作出的努力并未成功。明确保护儿童权利的里程碑式的国际文件是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中涉及儿童权利的条款有三项:一是第25 条第2 款,规定了儿童的特别保护,儿童由此享有受到特殊照顾的权利,这成为对儿童权利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单独立法进行保护的前提;同时该条款还明确提出了婚生与非婚生儿童平等保护的问题。二是第26 条第1 款,规定了初级教育应当免费且属于义务性质,第一次明确了儿童义务教育的概念,将儿童受教育权列为基本人权的范畴。三是第26 条第3 款,强调了“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首次认可了父母作为儿童利益的最佳保护者在保护儿童受教育权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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