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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标准的实践考量

2021-03-15龙长海张田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期

龙长海 张田佳

摘 要:扒窃行为主要通过“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两个条件来认定。在界定刑法意义上“公共场所”的范围时,要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将时间、空间、场所、人员密集程度等特征结合起来,从人员的流动性、高密度性、相互陌生性、活动公开性四个特征综合把握。在认定“随身携带”标准时,应该用“贴身说”对扒窃的成立范围进行必要限缩,同时兼顾被害人对被盗财物的控制程度,如此才能实现刑法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平衡。

关键词:扒窃 公共场所 随身携带 被害人视角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扒窃”正式进入刑法规范的范围,成为盗窃罪中的一个行为类型。何为“扒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扒窃”界定为“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看似清晰的一个有关“扒窃”的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容易认定。因此,有必要在学界对“扒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践的视角进行探讨。

一、“扒窃”入刑的背景

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有的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于是,“扒窃”就出现在了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稿中,并由《刑法修正案(八)》最终确认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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