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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适用

2021-03-15杨玉心金丽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期

杨玉心 金丽

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案件呈现对该类案件刑事规制的审前镜像。以江苏省93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研究,呈现以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各占一半等特征。同时,存在认定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划分有争议,对合法经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判断存在分歧,刑罚阻却事由存在困境等难题。在现有司法性文件的前提下,提出严格审慎认定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为公民个人信息,考察合法经营活动和经营整体、合理适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等规则设想,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合理路径。

关键词:不起诉决定 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类型 刑罚阻却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言,刑法的惩罚和人格权法的保护之间形成合力是最为重要的,在运用人格权法予以保护即为已足的场合,刑法并不需要出面。换言之,在实务中,并不是定罪越多越好,而是处罚越妥当越好。[1]以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证研究多从研究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发论证,鲜有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起诉案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该类案件的不起诉,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过滤把关作用,另一方面也显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审前刑事规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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