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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息的规范边界与适用规则

2021-03-15李嘉程马聪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期

李嘉程 马聪

摘 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财产信息的边界应当进行规范性限制。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和认定,应以个人信息的基本界定为基础,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位置、社会相当性原则、获取方式以及大众常识观念进行综合性考量,从而与交易信息相互区别。财产信息应当以危及到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为前提,具备高度准确直接承载和表明个人财产状况以及在获取方式上严格的规范禁止性等特征。

关键词:财产信息 法益位置 社会相当性 获取方式 正义直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与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在刑法领域,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日渐重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规则几经修改最终设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在犯罪主体和法益保护范围方面都呈现出不断扩大、不断细致和日渐精确的趋势。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进一步为本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體案件始终具有各异性、多样性和疑难性,尤其是近来出现的一些新型案例,《解释》在具体认定方面已经难以直接提供明确的指示性标准,需要司法实践工作者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益进行规范性和体系性解释,进而才能对新型疑难案件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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