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框架下个人数据财产法益的体系构建
2021-03-15任丹丽
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体
任丹丽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将个人信息和数据规定在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主要创新之一。(1)参见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在此之前,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多采用“个人信息”的提法,包括2020年10月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保法草案》)。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草案)》(以下简称《数安法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条例》)则对个人信息和数据进行了明确区分。综合这些规范性文件,立法者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认识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从个人信息与数据所处的位置来看,《民法典》倾向于将个人信息归入人格利益的范畴,将数据归入财产利益的范畴。第二,数据的范围比个人信息广泛,既包括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也包括不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第三,个人数据是个人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数据。这些特点基本反映了学界对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关系的认识。虽然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立法与个人数据立法兼而有之,(2)仅亚洲立法就存在“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两种表述,如《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 of Japan)和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案》(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但是我国立法出现“个人数据”这一变化,说明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法定属性开始出现分离,个人数据的财产属性逐渐受到重视,“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更是直接成为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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