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刑法保护扩张的合理边界
2021-03-15田刚
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田 刚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法治建立在现实世界的基础上,人类社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肉眼不可见的微观世界才向人类敞开原子时代的大门,不具有实体形态的大数据时代又接踵而来。从联合国2009年的“数据脉动计划”之后,世界各国普遍将大数据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1)参见朱卫东、张超、吴勇:《大数据与“五位一体”的国家战略应用布局》,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3期。我国从2014年将大数据写入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后,2018年更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大数据时代的序幕已经拉开,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将面临全新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数据安全刑法保护领域。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将技术模式下的数据安全,置于刑法的视角下进行合理保护,是刑法适应时代变迁自我更新的关键。
基于数据犯罪的汹涌态势和数据安全重大利益的保护需求,刑法及时介入到数据安全保护领域具有毫无疑问的必要性。然而,同传统社会拥有漫长理论调整期和实践缓冲期的刑法更新模式不同,信息社会发展的迅猛态势,使刑法更新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积累。目前刑法的快速扩张,实际上具有一种“迫不得已”的实验性质,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数据安全具有数据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双重内涵,(2)《数据安全法(草案)》第3条:“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得到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并持续处于安全状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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