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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背景下征地补偿的实施路径

2021-03-14李庆丰熊燕彭丽娜

上海房地 2021年2期

文/李庆丰 熊燕 彭丽娜

一、引言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也即将制定实施。土地征收与补偿相伴相生,实现公平补偿、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缓解社会矛盾、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

针对补偿标准的立法设计,部分学者[1]主张参照侵权赔偿原则,即以等价之物赔偿其因征地所失去的效用,使之恢复至未征收前。有学者依据美国确立的公平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提出我国也应采用市场价值补偿。笔者认为,因我国土地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集体土地不存在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参照市场交易价格不可取。亦有学者提出,只有大于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实施征地,法规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笔者认为,现有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金额仅考虑原用途,不论及农地发展权,仅与产值相关,补偿金额不因公共利益征地而增多,也不因非公共利益征地而减少,故公共利益界定问题在此没有讨论的必要性。

二、征地补偿中积存的主要问题

(一)补偿标准偏低,未实现所丧失权益的同等置换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基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进行补偿,其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首先,这种计算方式的逻辑存有瑕疵,一是年产值未扣除生产支出,二是所乘倍数并无推理论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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