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规则的检讨与完善
2021-03-12向往,秦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向 往,秦 鹏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自地方试点到全面推行以来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由来已久,而规范缺位必然带来学理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与乱象。既有不少学者基于不同理论进路提出了或同或异的解决方案(1)目前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解决方案:一是合并审理;二是确立起诉顺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民事公益诉讼;三是确立起诉顺位,民事公益诉讼优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四是“化二为一”,融合或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也有不少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规范性文件设定了不尽相同的处理规则(2)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19年6月4日,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的指示与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虽然初步厘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的混乱局面,但是由于未能精细化和体系化地作出规范设计,仍然不乏笼统和粗糙之处(3)立法至少需要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规则体系,《若干规定》只是列举部分情形处理方式,明显有所不足,这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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