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与其他区域间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影响*
2021-03-07王令栋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令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RCEP协定的产生及其影响
RCEP协定的签署,使得历时九年的谈判有了一个几近完美的结局。从现有的成员来看,RCEP协定以东盟十国为中心,中国、日本、韩国等为主要参加者。这个包含了全球近半人口,近三分之一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型区域协定,以一种崭新的方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在内容上,是以 “东盟+1”为基础,既有对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继承和整合,也有结合现实贸易而做出的发展和创新。在方式上,RCEP协定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来让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这一设定是对之前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东盟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延续,充分彰显了东盟和其他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对各国发展差异的尊重。
而原产地规则便是协定内的重要组成部分,究其原因,原产地规则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则,是成员国在该条约中能获得利益的重要衡量规则。如从日本进口的汽车在墨西哥进行组装,组装产生地价值未达到USMCA规定的75%,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正是基于此,一个适当的原产地规则会吸引不同的国家为了共同的贸易利益达成共识,促成区域经济贸易往来。而RCE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并非是某个或者某几个主要的发达国家主导产生的,而是基于之前东盟各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协商逐渐产生的,所以RCEP原产地协定并非是从无到有,而是基于已有的自由贸易协定继续完善。这也使RCEP原产地规则与其他区域性协定中的规则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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