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路径*
2021-03-07卢柏宜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卢柏宜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引发了产业运营模式的信息化变革,与之相伴而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渐凸显。民航系统作为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收集和处理的个人信息数据量巨大。为了满足安保需要,航空公司通常要求旅客提供较多的涉及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的信息,其中不乏关系个人隐私权的内容,故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故,可能给旅客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在该编第六章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一般性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似乎给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关于民航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国内学者对此却研究甚少。有鉴于此,本文旨在对民航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民航领域的难点进行探讨,进而为“民法典时代”完善我国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
一、 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之特殊性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旅客属于自然人,其个人信息当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是,相比其他领域,旅客个人信息的保护则呈现出更大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在关于个人信息的司法纠纷中,涉及民航旅客的案件比例逐渐增加,这与民航旅客信息更易受到侵扰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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