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国籍船舶碰撞于领海与内水法律适用的审视*
2021-03-07姜丹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姜 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在以船舶碰撞为代表的涉外海上侵权行为中,各国为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对此类侵权行为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从而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就船舶碰撞之成立要件及效力,应视其过失之有无,是否遵守航行规则及其遵守程度,船舶碰撞后所引起之危险分担及损害赔偿责任。各国法制不一,容易引起法律冲突,解决此冲突究竟应依何国法律为应适用之法律,此为船舶碰撞基本关系准据法之决定。
我国《海商法》认为,若是同一国籍的船舶发生碰撞,则无论其碰撞于何处,均应适用其共同船旗国法①。船旗国法的含义是在某些类型的海事法律关系中将船旗国作为法律适用的准据法[1]94。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检索,可以归纳出我国学者主张“同一国籍船舶无论碰撞于何地,适用船旗国法律”的观点主要为以下几点:(1)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船旗国法的确定在实践中方便易行;(3)能使有关海事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达到价值一致的要求。
然而以上的观点中并没有具体区分领海和公海,甚至于内水和公海之间法律地位的差异,在公海上,船旗国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连接因素,但是当碰撞发生在领海甚至内水时,船旗国是否能压倒一切呢?同时目前由于方便旗的盛行,一味地适用船旗国法是否会减少我国《海商法》的适用,与立法试图增加我国《海商法》适用的意图相悖?此外,船舶碰撞所引发的侵权责任与碰撞地息息相关,一味地适用船旗国法是否会违背实际联系原则,造成案件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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