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短乘长”铁路逃票罪与非罪问题研究*
2021-03-07杨旭涛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杨旭涛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8月18日,《新民晚报》刊登了一则新闻:30岁无锡男子杨某,长期乘坐火车往返于无锡和上海之间,但购买的车票多为上海站至上海西站、无锡站至无锡新区站的短途票。在运行的列车上,杨某通过躲进厕所等方式逃避乘务员的检票。从2018年7月至案发,杨某以“买短乘长”方式累计逃票480余次,涉案金额达到近2万元。上海铁路警方以涉嫌诈骗对杨某予以刑事拘留[1]。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和铁路运输事业的持续发展,铁路旅客运输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但是近些年来,“买短乘长”铁路逃票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上述案例就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买短乘长”铁路逃票类型,即行为人计划乘坐火车从甲站出发途径乙站和丙站最终到达丁站,但是只购买甲站到乙站和丙站到丁站的两张短程车票,并在列车上通过各种手段逃避乘务员的检票,进而逃避支付乙站到丙站之间的车票费用。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买短乘长”铁路逃票类型:行为人计划乘坐火车从甲站出发途径乙站最终到达丙站,但是只购买甲站到乙站的短程车票,同样在列车上通过各种手段逃避乘务员的检票,然后在丙站通过非正常出站口或者紧跟人群出站,逃避支付乙站到丙站之间的车票费用。
针对“买短乘长”的铁路逃票行为,铁路客运企业常常是将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就类似上述逃票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分为有罪说和无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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