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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规制研究

2021-03-07吕江赵靖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年4期

吕江 赵靖

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①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9月23日,第3版。随后几个月时间内,又有近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布了本国的碳峰值、碳中和目标。②参见李丽旻等:《全球唱响绿色转型主旋律》,《中国能源报》2020年12月28日,第12版。无疑,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诉求。而这其中,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国际投资成为实现这一诉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作为能源投资领域唯一的综合性多边条约,《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ECT)在促进和保护可再生能源投资方面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多起依其提起的诉讼、仲裁均凸显出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负面影响。①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的统计,投资者依据《能源宪章条约》共提起64起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案件,东道国分别是西班牙(47件)、意大利(9件)、捷克(6件)、罗马尼亚(1件)、保加利亚(1件),投资者还在西班牙的国内法院提起多件诉讼,指责西班牙补贴制度变动损害投资者权益。中国已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国,②中国从2010年至2019年可再生能源投资额为8180亿美元,居世界首位,美国投资额为3923亿美元,欧洲投资额为7194亿美元。See Frankfurt School-UNEP Centre,Global Trends in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2020,https://www.fs-unep-centre.org/wp-content/uploads/2020/06/GTR_2020.pdf,visited on 5 February 2021.再加之“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需要,③例如,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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