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
——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
2021-03-07杜涛周美华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年4期
关键词:措施
杜涛 周美华
自“二战”以降,美国对许多国家进行过大规模的单边经济制裁,联合国和多个国家多次对之加以反对与谴责,然而,美国不但毫无收敛,反而越来越肆无忌惮地挥舞着单边经济制裁大棒。近年来,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呈现出三大趋势:其一,制裁方式多样化,从针对目标国的“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逐渐扩展至“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甚至“三级制裁”(tertiary sanction);①“一级制裁”针对的是目标国,它禁止本国人与目标国进行贸易往来;“次级制裁”禁止第三国与“一级制裁”下的被制裁国进行贸易;“三级制裁”则更进一步禁止其他国家与“次级制裁”下的被制裁国进行贸易。参见杜涛:《欧盟对待域外经济制裁的政策转变及其背景分析》,《德国研究》2012年第3期,第19页。其二,适用领域日趋广泛,从最初的贸易管制向金融领域扩张;其三,威力越来越强,严重威胁以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奉行“美国优先”政策的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对单边经济制裁的运用已呈现出常态化趋势,严重违反了主权平等的国际法根本原则、不干涉内政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及和平合作的联合国基本宗旨。
自2018年美国单方面挑起中美经贸摩擦以来,中国许多企业、个人甚至军队部门都遭到了美国的单边经济制裁,且此类制裁措施越来越频繁地出现。2020年5月20日,美国白宫发布了一份新的《美国对华战略方针》报告,宣称决定改变对华战略,将采取公开施压的办法,以遏制中国在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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