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视野下我国环境执法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完善
2021-03-06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1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5)
1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实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201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立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对于这种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到底是秩序罚还是执行罚,学界争议很大[1-9]。但学界普遍认为,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我国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可谓一剂猛药。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继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本文认为,鉴于我国的按日连续处罚主要是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而非直接针对违反环境法上的强制性义务的行为,这种模式的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更接近执行罚。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改善了之前“按次计罚”造成的“违法成本低”问题,企业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或者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比例极大提升。2015 年被按日连续处罚后的企业的反弹率(再次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比例)是15.79%,2016 年是9.81%,2017年是3.23%[10]。实践中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数量有趋稳并逐渐减少的趋势:2015 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为715 件,2016 年为1017 件,2017 年为1165 件,2018 年为754 件,2019 年为391 件(图1)[11,12]。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15—2019 年每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款金额的数据计算[13-17],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占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比例(图2)、按日连续处罚案件的处罚金额占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金额的比例总体上都在降低(图3)。……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