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制宜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
2021-04-09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1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北京 100010)
引言
“十三五”时期,我国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目前,全国各地蓝天多了,碧水多了,土壤污染的风险也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除了得益于地方党委和政府以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积极作为,还得益于政府严格的执法监察和严厉的法律制裁,使各行各业全面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以前我国也有严格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但“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成效之所以大幅提升,主要原因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从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两个方面建立了生态环保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如创设了我国生态环保党政同责的体制,构建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实施了生态环保专项督察机制,健全了史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倒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效贯彻实施法律法规[1]。这些政策和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和法治智慧,但是刚性色彩浓厚,其实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足,多多少少地产生了“一刀切”等问题。“十四五”时期,我国既要为2035 年美丽中国基本实现的目标开好头,也要为兑现2030 年碳达峰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须从均衡性方面提升全国生态环境国家治理的总体绩效,从充分性方面提升一些区域、流域和行业生态环境国家治理的综合绩效。为此,需进一步改革,使政策和法制在普适性的基础上,更具实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体现区域、流域、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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