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函监管会导致审计师变更吗?
——基于沪深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研究
2021-03-04沈萍,景瑞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沈 萍,景 瑞
(兰州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一、引言
自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运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以来,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方的主体地位逐渐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此项业务开通后,不经过交易所审核的上市公司公告可以直接提供给指定披露媒体,由交易所进行事后监督。在这种“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制度革新背景下,作为信息披露一线监管机构的证监会推出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其中问询函制度发挥的监管作用尤为引人注目。
交易所问询监管主要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并购重组、关联交易、业绩地雷等可能引发公司重大风险的异常点向上市公司发放相关问询函,并要求公司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回复,部分问询函还特别强调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发表意见。学者们的研究表明,问询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内部人和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1-3],不仅可以甄别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以及税收规避行为[4-7],而且对于公司存在的股价崩盘风险、大股东“掏空”风险能起到一定的治理效应[8-10]。而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审计师对于交易所发布的年报问询函尤为敏感,年报问询函被视为一种风险信号,从而影响其决策行为。对于收到问询函的上市公司,审计师会更多地选择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发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11-12],也会将交易所问询函视为一种风险信号,采取增加审计程序、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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