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私人信托公司业务的开曼经验及启示
2021-03-03王增武
银行家 2021年1期
王增武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简称“资金信托新规”),对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战略转型的方向有二:一是产品转型,包括资产证券、股权信托等标准信托产品,和“例外条款”服务信托中涵盖的信托业务类型;二是机构转型,将信托公司定位为集团的资产管理和处置机构,即“机构版”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鉴于此,笔者从宏观背景和微观机制两个维度,以开曼为例阐释国际经验,并分析其对国内信托公司机构转型的建议。
宏观背景
1503年,哥伦布发现开曼群岛;1670年,开曼群岛沦为英属殖民地,归牙买加总督管辖;1962年,牙买加独立,此后开曼群岛由英国女王任命总督并直接进行统治。开曼群岛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由大开曼、小开曼和开曼布拉克三个岛屿组成。旅游业和金融服务业是开曼的两大经济支柱,同时开曼是全球四大离岸金融地之一,也是世界最大的离岸银行业中心、以及世界第二大离岸专属保险基地。
开曼成文法的渊源主要有英国帝国主义时期的法案、欧洲法律、开曼立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和开曼判例法等。开曼设有开曼群岛即决法院(Summary Court)、大法院(Grand Court) 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即决法院和大法院均可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2009年11月1日,大法院下设金融服务法庭,同时颁布新的“大法院规则”并设立金融服务法庭登记官, 审理“违反信托或受托业务且信托金额超过100万开曼元”的信托业务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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