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银行间市场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与责任篇
2021-03-03吕志强吴弘
银行家 2021年1期
关键词:管理
吕志强 吴弘


银行间市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界定
义务性质
自2007年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首次提出,已过去了十余年,但如何界定债券受托管理法律关系仍没有形成统一定论。新《证券法》也对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属于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刻意进行了回避。但委托关系和信托关系在成立条件、财产性质、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意义重大。银行间市场债券受托管理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职责更类似于事务管理型信托,因此笔者认为该受托管理义务的性质是信托义务,而不是委托代理合同义务或非信托关系上的信义义务。
首先,委托代理合同义务是合同双方依据双方意思自治进行自主设定,当然可以由对方豁免义务;而债券受托管理是一项法定义务(按照公司债受托管理人适用的新《证券法》第92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50条、第52条,基本可以认为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合同或协议予以排除受托管理人法定的受托管理职责,由此看出受托管理义务不单是一项合同义务。当然,认定受托管理义务为信托义务,也不排除债券持有人通过受托管理協议在法定受托管理职责之外再授予受托管理人其他职责的情形。根据《受托指引》第十四条及新《证券法》第92条规定,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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