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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审判的“监管化”省思

2021-03-03李有沈伟

银行家 2021年1期
关键词:利率规则金融

李有 沈伟

近年来金融司法审判被指摘出现了监管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法院将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直接作为司法裁判依据、对金融交易合同的“穿透式审查”突破商事交易意思自治和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裁判尺度和逻辑随监管政策呈现周期性交替等。司法监管化的趋势在根源上是金融规制权力配置的困境。所以,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关系,明晰两类权力的分工与边界,对稳定市场预期、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民间借贷为例,梳理了司法介入民间借贷的规制立场、社会背景和演变逻辑,以不完备法律理论(Incomplete Law Theory)为分析框架透视了我国金融市场权力配置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可能的改良方案。

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制的演变和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共制定过三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分别是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2015年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和2020年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借贷规定》)。这三部文件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行业和交易行为产生了深远的规制效应。其中,主体资格和利率上限是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最为核心的两个因素(见表1)。

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核心问题的规制立场经历了明显的由严苛到适度宽松,再到趋紧的过程。在主体资格方面,《借贷意见》虽未直接禁止企业间借贷,但结合同期的其他司法规范性文件,不难得出企业间借贷严格无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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