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洗钱罪立法及其适用诊断
2021-03-03杨鼎璞
银行家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杨鼎璞

导语:《刑法》最基本的价值是体现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也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洗钱是关系犯罪能否持续或扩大的“生命线”,不仅危及秩序正义、国家安全,而且是极具威胁力的全球性犯罪行为。《刑法》第191条中洗钱罪定义的打击洗钱犯罪的形式与内容已不能满足国家治理洗钱犯罪和国际反洗钱合作的要求,修订洗钱罪的条款迫在眉睫。
洗钱犯罪与恐怖主义、民族极端主义、腐败、贩毒、走私等严重犯罪高度关联,是维持犯罪的“生命线”,危害政治经济,影响社会公平,危及国家安全,损害国际信誉,已成为极具威胁力的全球性犯罪行为。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较晚,洗钱犯罪的定性与国际反洗钱通行的法律规则差别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和经济安全事务。本文旨对现存刑法洗钱罪问题进行诊断分析,为修订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相关条款提供建议。
现存刑法洗钱罪问题诊断
洗钱罪相关条款的刑事立法不符合国际标准。我国在1997年正式将洗钱罪写入《刑法》,之后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及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评估标准对条款进行了多次修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我国狭义洗钱罪专指《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而广义的洗钱罪还包括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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