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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

2021-03-03邓六连李勇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1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融资成本信息不对称

邓六连 李勇

[摘    要] 环境信息披露既是企业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要求,也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绿色发展。本文从理论角度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降低融资成本两者的作用机制,剖析当前环境信息披露以及对融资成本影响的现状。研究发现,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有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也存在作用不明显的几种情况,对此本文分析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融资成本;信息不对称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1. 01. 01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1)01- 0022- 03

0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在绿色可持续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重视。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高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着力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为政府实施环境监管、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环境信息披露如果能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融资约束,将激励企业更好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和环境治理责任。但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经济后果的相关文献发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可能会出现降低融资成本、没有影响甚至融资成本更高等三种情况[1-3],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积极性。因此本文研究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机制与改进对策,以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顺利运行。

1      环境信息披露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机制

1.1   信号传递机制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资金融通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普遍存在,是企业面临融资约束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息披露即企业通过主动向外界传递相关信息解决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环境信息披露则是通过向外界传递企业在环境资源使用、管理、改善方面的信息,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了解企业环境治理绩效状况,进而缓解双方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作为提供间接融资服务的主体,在发放贷款前会尽可能收集企业相关信息,分析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基本状况,充分评估各种风险进行信贷决策。环境信息披露向银行传递企业在环保以及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积极信号,降低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4]。同时,拥有高质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减少投资者未来面临的环境风险,降低企业的直接融资成本。

1.2   声誉机制

企业声誉是指其在社会上所获取的一种综合的正面评价,是公众忠诚度与信任度的一种体现,构成了企业经营发展的软实力。环境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内容,向外界传递出企业环境治理方面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来说,这体现了企业在节能减排、提供绿色产品方面的主动性,塑造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良好形象。因此企业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通过媒体等信息渠道加速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较高的社会声誉,降低了环境风险和商业风险,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投资者的选择[5],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产生了“声誉保险效应”,即声誉资本能够缓解投资者对企业负面信息的推断过程来降低其融资成本[6]。

1.3   成本機制

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机制指通过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以及代理成本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及披露渠道,有助于为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效率,降低搜寻成本,进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可能出于利己主义利用信息不对称向委托人提供不全面甚至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而环境信息披露则通过加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于企业环保信息的沟通,规范委托代理关系,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最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      环境信息披露影响企业融资成本的现状

2.1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环境信息披露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始于21世纪初,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2000年至2010年,经济增长是主要目标,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我国开始实施环境披露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上海和深圳证交所也对环境信息披露有了具体要求,对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自愿披露以及被环保部门认定的重污染企业强制披露等几种方式有了明确规定。二是2010年至今,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方面做了初步探索,环境信息披露体制初步形成,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提出具体要求。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目前已实现了以自愿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环境信息披露体制,但企业在披露方式与内容上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2.2   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

2.2.1   多数企业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

近几年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普遍提高,大多数企业通过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有效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从企业披露方式上看,涉及具体数据的货币型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比只用文字表述的非货币性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更能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行业角度看,重污染行業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作用最为明显。从所有制角度看,国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高于非国有企业,但非国有企业中信息披露质量对其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相对较大。从资本市场角度看,我国主板市场上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最高,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最为显著,而且东部地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最好。

2.2.2   部分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不明显

虽然大多数企业能够通过环境信息披露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但部分企业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是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以非货币性的定性披露居多,定量披露内容少,基于文字性表述,语言主观性强,语意含糊,对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的参考意义不强,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不显著。二是少数环境污染严重但环境治理能力、治理绩效差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向市场传递了消极信号,未能显著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甚至有可能提高其成本[7]。三是个别企业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在环境信息披露上的声誉较差,难以取得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信任,也无法降低融资成本。

2.3   环境信息披露降低融资成本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2.3.1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具有较大随意性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有一定的差距,没有规范的格式,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披露方式及内容上有一定的随意性,部分企业公开的信息不能准确反应企业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以非货币性作为主要披露形式的企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难以直接量化,透明度不高,缺乏以货币形式披露的直观性,投资者难以识别和决策,不能有效发挥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此外,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渠道主要分布于:独立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独立环境报告、企业年报、媒体公开等方式,多种多样的环境信息披露渠道加大了信息搜集、识别难度。

2.3.2   企业环境治理绩效低,无法消除潜在的环境风险

良好的环境治理绩效一方面传递出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承担状况,另一方面意味着企业能有效消除未来的环境风险。因此,环境绩效好的企业更愿意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向外界传递积极的信息,通过信号传递机制、声誉机制及成本机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并形成良性循环。但是对于环境绩效差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意味着企业可能会暴露出面临的环境问题与风险,向市场传递了环境信息的负面信号,反而有可能提高融资成本。

2.3.3   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无法保证,不能有效发挥信号传递机制。

政府以及社会对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监控力度较强,但对于其他企业监管较为宽松,可能出现信息披露的欺骗行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如果存在虚假信息,投资者会保持一定的警惕和质疑,降低了关注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导致信号传递机制失灵,因而环境信息披露对融资成本的降低作用不显著。

3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3.1   完善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与信息公示制度

政府及监管部门继续加大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对披露报告的内容、格式、真实性、完整性做出相应规定。提升货币性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促使企业披露形式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规定信息披露的统一渠道,方便投资者查询与分析,减少搜寻成本。对规范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进行定期公示,激励企业的合规披露行为。

3.2   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监督制度

首先是监管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奖惩体系,细化实施细则,确保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使信息需求者获得的信息更容易且更可靠。其次是企业设立环境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监控机制,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再次是培育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采集、分析、评级与咨询服务,形成市场评价与监督机制。最后是鼓励投资者关注企业环境治理、举报虚假环境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规范披露环境信息的监督网络。

3.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环境的外部性使得企业缺少足够的环境治理动机,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作为市场外部性的主要纠正者,在加大环境保护政策力度以及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环境保护和信息披露的宣传力度。宣传部门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等渠道,制作推广环保公益广告、短片、纪录片,特别是利用“世界环境日”、“环境文化节”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将环保意识根植于生活的方方面面,营造关心环境保护、关注企业环境治理的社会氛围。

主要参考文献

[1]何玉,唐清亮,王开田.碳信息披露、碳业绩与权益资本成本[J].会计研究,2014(1):79-86.

[2]Clarkson P M, Li Y,Richardson G D, et al. Revisit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nd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An Empirical Analysis[J]. 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 Society, 2008, 33(4/5):303-327.

[3]Campbell J L,Chen H,Dhaliwal D S, et al. 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Mandatory Risk Factor Disclosures in Corporate Filings[J].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14, 19(1):396-455.

[4]倪娟,孔令文.环境信息披露、银行信贷决策与债务融资成本——来自我国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评论,2016(1):147-156,160.

[5]王喜,武玲玲,邓晓兰.环境信息披露、媒体关注与债务融资成本——基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7):1-13.

[6]宋献中,胡珺,李四海.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股价崩盘风险——基于信息效应与声誉保险效应的路径分析[J].金融研究,2017(4):161-175.

[7]陈璇,淳伟德.上市公司环境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控制权和激励调节效应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36(10):1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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