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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问题与对策*

2021-03-03琳,唐

南方金融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主体经济

赵 琳,唐 权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天津 300074;2. 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天津 300222)

一、引言

基于云技术、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各种现代信息技术的赋能,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里夫金,2015)。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历年《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33773亿元,平台员工数为631万,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3亿人,其中个体经营者人数约8400万人,未来五年共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速度。

如果按照共享经济平台所属的6%的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我国共享经济潜在税收规模将是一个庞大的数字。然而,由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对我国现行税制的突破,我国共享经济税收治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王远伟,2018),尤其是对于兼职人员或自由从业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而言。如何对规模如此庞大的共享经济从业主体进行征税?现有研究已对其做了一些有益探讨。以往文献或多或少都关注到了共享经济税收治理在法制建设、征管实践、技术应用和应税主体行为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例如马翠(2017)、茅孝军(2018)、王丹洋(2019)指出,我国现行税制建设滞后于共享经济发展;李波(2016)、周克清(2019)、孙正(2019)分析了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税收管理面临的难以确定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收抵扣、税率、税收管辖权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袁娇(2018)、陈兵(2018)、徐国辉(2019)分析了我国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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