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律师在其担任兼职仲裁员的仲裁机构代理案件相关问题研究

2021-02-28汪昌民

法制与经济 2021年3期

汪昌民

仲裁作为一种不同于司法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相比提起司法诉讼而言也具有更高效的特性。在仲裁程序中,律师和仲裁员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仲裁员的身份、水平、能力、素质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仲裁程序的推进,律师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关系也直接影响着仲裁结果的公正与公信力[1]。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案件数量与案件标的额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①参见《贸仲委2018年业务工作总结与2019年业务工作计划》。,也就意味着律师在从事代理业务中将越来越多地接触到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这便要求律师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注意相关职业规范,履行相关义务。目前我国律师与仲裁员之间的身份冲突问题较为严重。

一、问题的提出

律师与仲裁员身份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仲裁员制度的特征。在我国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员是指具有法定任职资格并被仲裁机构聘任录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的仲裁员是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受理具体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人[2]。我国法律法规对仲裁员的来源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要求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这就导致律师成为了仲裁员最常见的参与者,由于这一原因,便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多律师与仲裁员身份冲突的情况。例如:代理律师被选定为仲裁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选定为同所律师所代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律师在其所担任仲裁员的仲裁机构代理案件等,这便是常说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