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改革的“临沭模式”研究
2021-02-27谭世贵
法治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改革
谭世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了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2014 年6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就法院系统的改革而言,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审判人员的主体地位,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要求法院系统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并建立一套与改革后的组织架构相适应的审判执行流程和保障机制。对此,全国各地法院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改革探索,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在这一背景下,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沭法院”)根据本院实际,于2017 年初开始设计和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使法院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力证明了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鉴于此,笔者对临沭法院的改革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并提炼出法院改革的“临沭模式”,以期对我国法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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