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暴行罪与伤害罪
2021-02-27桥爪隆王昭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5期
[日]桥爪隆 著 王昭武 译
一、 引 言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暴行罪(1)日本刑法第208条〔暴行罪〕:实施暴力而未至伤害他人的,处2年以下惩役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科料。——译者注与伤害罪。(2)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5年以下惩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在与伤害罪相对应的暴行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的日文原文是“暴行”,但其与汉语中的“暴行”并非一个意思,而更多地接近于汉语中的“暴力”,因而为了区别起见,在本书中,除罪名之外,暴行行为一律直接译为“暴力”。——译者注暴行罪与伤害罪都是以他人的身体为保护法益的犯罪,虽然两罪具有共通的地方,但毕竟是不同的犯罪。针对“暴行”“伤害”的含义,以及如何理解两罪之间的关系,会产生解释论上的问题,本文想以具体案件为中心,对此进行探讨。
二、 暴行罪与伤害罪之关系
(一) 伤害罪的两种类型
在详细探讨“暴行(暴力)”“伤害”的含义之前,首先需确认暴行罪与伤害罪之间的关系。暴力一般被认为是针对身体实施有形力(物理力),例如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暴力。另外,如后所述,尽管就伤害的概念尚存争议,但一般的理解是对人的生理机能(生活机能)的侵害。例如,如果殴打被害人的结果是跌打损伤、骨折或者流血等伤势,这种伤势就能被评价为伤害结果。这样,以暴力为手段造成伤害结果,就是典型的伤害罪。不过,刑法第204条仅仅规定了“伤害他人身体”,而没有限制具体的行为样态,因而,伤害罪就不限于以暴力为手段的情形(还包括不是由暴力所引起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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