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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结构性变革:审判团队模式探讨

2021-02-27黎晓露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5期

黎晓露

一、 问题的提出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正式提出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1)在《意见》实施过程中,一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将审判团队扩展运用到高级人民法院。如201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审判团队组建及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试行)》;201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判团队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与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创新举措,审判团队制度一经提出便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司法需求的审判团队模式,形成了一批试点经验。纵观以往法院组织机构的改革举措,更多地表现为法院庭室的“增量改革”,这种改革方式虽然对消化日益增多的案件发挥了历史作用,却引发了一些非预期的负面效果。(2)如法院内部层级增厚导致上级领导对末端人员行为的识别钝化、法官难以独立行使裁判权、审判效率降低、社会认同弱化、职业荣誉感淡薄等。参见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正是由于纵向层级化的法院内部管理存在若干问题,此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推动建立以服务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内部扁平化管理机制,诸多司法政策文件都明确提到构建法官主导的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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