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
2021-02-27王政勋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5期
王政勋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在增加规定的第299条之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修十一”起草的过程中,关于是否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该罪,理论界曾经有不同的声音;“修十一”正式颁布之后,学界关于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行为对象之“英雄烈士”的意义,也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研究,探讨其立法的必要性及该罪的保护法益,并以此为基础解析其构成要件,自为必要。
一、 英雄烈士的社会价值与本罪的保护法益
“修十一”对该罪增设的直接渊源是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和2018年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和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5条的内容完全一致。前些年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对英雄烈士的“解构风”,互联网上出现了一股诋毁、丑化、嘲弄、戏谑英雄烈士的风潮,有此遭遇的英雄烈士包括“狼牙山五壮士”、王二小、刘胡兰、董存瑞、毛岸英、邱少云、黄继光、雷锋、赖宁等,在社会上影响最大的当属发生在2016年的“狼牙山五壮士案”和“邱少云案”。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增加英雄烈士保护条款,经过讨论后,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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