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研究
2021-02-27吴情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5期
吴情树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涉及刑法条文修改和补充的有47条。在积极刑法观(1)积极刑法观主张通过积极的刑事立法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使刑法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和满足保护法益合理要求的需要。参见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的影响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不少轻罪,其中,第34条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在中央将“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司法背景下,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是黑恶案件中常见、多发的现象,也往往是认定黑恶案件的基础犯罪事实之一。因此,可以预测,催收非法债务罪可能将成为今后较为常用的“活跃”罪名。有鉴于此,本文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规定为主线,追寻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背景,探究其立法动因,重点探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背景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将该条罪名确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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