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活跃时代刑法教义学的应变
2021-02-27周光权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5期
周光权
自1997年我国大规模修改刑法之后,最近20多年来的立法一直处于活跃态势。这种立法取向是否具有合理性,在这种背景下,刑法教义学应当始终保持其立法怀疑主义的姿态,还是将立法变革作为理论发展的契机,从而在基础观念和具体思考方法上有一定程度的转向,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 立法活跃化及其所承受的批评
(一) 刑法立法活跃化趋势鸟瞰
众所周知,各国立法者在最近20多年来似乎都对积极刑法立法观情有独钟,在立法上大量做增设轻罪的“加法”,注重发挥刑事政策的功能,使得刑法逐步从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益保护法和自由保障法迅速转向兼顾社会防卫的法律,刑事政策发展的一般化趋势是处罚的扩张与严厉。
我国近年来的刑法立法也深受刑事政策的影响。对此,不得不提及《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共50条,主要内容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增加规定坦白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增加规定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改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罪等。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主要致力于解决以下问题:进一步削减9个罪名的死刑;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增设了若干新罪;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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