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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问题再探讨

2021-02-22步德胜付丽丽

关键词:法律适用

步德胜 付丽丽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协议离婚增加了两个“30日”的限制,与韩国熟虑期制度、英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一样,致力于降低离婚率。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发现在我国离婚冷静期适用中存在适用原则不明确、适用范围一刀切、适用期限僵化和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可以采取明确适用范围、区别设置冷静时间、完善冷静期配套措施等方法,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1)04-0076-05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BU De-sheng,FU Li-li

(Law School,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Qingdao 266061,China)

Abstract: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escribes a cooling-off period for divorce. China’s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adds two“30-day”limits to the agreed divorce to reducing the divorce rate,which is just like the deliberation period in South Korea and the cooling-off for divorce in Britain.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in China,such as unclear principles of application,one-size-fits-all scope of application,unclear application period and imperfect supporting measures,etc. So the system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can be improved by clarify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setting the cooling-off period differently and perfecting the supporting measures of the cooling-off period.

Key words: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application of the law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阶段确立的新制度,这一制度是在历年离婚数据观察分析与法院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的,是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美满与社会安定的新举措。自离婚冷静期制度出台以来,这一制度引起了社会上和网络平台上的热议。赞成者认为,夫妻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修复婚姻关系,可以更加理性地看待自己的婚姻,认真反思婚姻的意义,对于冲动离婚的夫妻来说,这个制度是一剂良药;反对或质疑者认为,30日的冷静期对于无挽回可能性,尤其是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一方的婚姻来说已经没有意义,反而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负担。因此,应在《民法典》第1077条的基础之上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同时完善配套措施,这样才能真正减少冲动离婚,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安宁稳定,践行民法保护私人权利兼顾社会利益的价值理念。

一、离婚冷静期概述

(一)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2003年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取消离婚审批期,这一举措极大地简化了离婚的程序,离婚夫妻在达成离婚合意后到民政部门即可领取离婚证。同时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改变。随之,2003年我国离婚绝对数量达到自1949年以来的最高点,共计133.1万件,比2002年上升了15.4万件,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3.1%[1]。这些数据表明,离婚审批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离婚率持续升高的趋势,而过于简单的离婚程序是否是离婚率攀升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有待进一步考究。

2019年离婚冷静期制度被写入《民法典(草案)》。草案公布以后,央视新闻曾发起线上民意调查,评论区内60多万条回复,绝大多数是反对的声音。反对的理由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法律干涉了婚姻自由;应该设置结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不能降低总离婚率,客观上反而会降低结婚率[2]。尽管如此,离婚冷静期制度还是在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获得通过,最终《民法典》第1077条正式确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在这一项规定中,应该注意两个“30日”:前一个30日,指想要離婚的夫妻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后一个30日,指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去办理离婚手续,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域外立法

1.韩国熟虑期制度

《韩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熟虑期制度。《韩国民法典》第836条的内容规定:第一,家庭法院必须向离婚当事人提供离婚咨询,必要时可建议离婚当事人向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咨询师咨询;第二,当事人确认是否可以离婚也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同时,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如果暴力行为会给任何一方造成难以承受的痛苦,家庭法院就可以缩短或放弃这个期限。此外,《韩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监督和评议期制度,如法院不仅能够建议那些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离婚当事人向专业机构寻求意见,还可以在必要时通过强制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实际落实,韩国制定了《担保与抚养费支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要求政府以国家扶助等方式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韩国不仅规定了离婚熟虑期,而且对婚姻的具体场景做了区分,将家庭暴力、虐待等婚姻中的特殊情形作为特别规定,离婚反省的相应支持措施也比较全面,这是中国《民法典》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做法。

2.英国离婚冷静期

英国《家庭法》对离婚冷静期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办理离婚必须经过的各种程序,申请人必须先参加信息发布会以及咨询会,出席咨询会的人员须对婚姻和法律问题有一定了解,且与离婚案件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同时相应机构会对离婚者进行心理疏导,提供法律知识,以应对冷静期内可能出现的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冷静期期限,一般来说,冷静期为9个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期限。

在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专业咨询机构咨询有关离婚事务的相关知识,同时冷静思考,找出婚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慎重决定是否应该和好。这一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可以积极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为双方当事人寻求感情危机的解决之道,避免因一时冲动导致的婚姻破裂,同时有利于财产与子女问题的处置。

(三)国内学界观点

国内诸多学者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持赞同意见。其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非侵犯。公众对离婚冷静期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之一,是认为此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离婚的自由。而郭剑平教授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实践运用,就是在维护当事人离婚自由,同时兼顾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社会利益,这与现代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相一致。在他看来,现代民法不仅保护个人利益与意思自治,也注重对社会集体利益的保护[4]。离婚不仅关系到个人幸福,还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正是对现代民法这一发展趋势的肯定与保护。

第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冲动离婚。我国提倡婚姻自由,但冲动离婚绝不可成为一种社会风潮,而离婚冷静期正是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与维护社会安定这两种价值冲突的良好平衡制度。“目前中国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实践中存在很多草率、冲动的离婚现象”,而设立离婚冷静期就像给离婚加了一道“门槛”,可以完善离婚制度,防止冲动离婚,从而顺应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5]。

第三,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孙宪忠教授认为,离婚冷静期内的相互伤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相互伤害就是侵权问题。原本是让你冷静下来,结果你不冷静,就违背了立法的宗旨。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之间的相互伤害不是因为冷静期造成的,而是夫妻之间矛盾的累积结果,这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并不矛盾”[6]。

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应当删除离婚冷静期,认为“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不能因为要对冲动型离婚给予冷静期,而忽略其他类型离婚当事人的权利,没有理由让全体离婚当事人因为这极少数人而买单,增加痛苦”[7]。

二、离婚冷静期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原则不明确

民法是私法,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关于这一点《民法典》并未给出具体规定。郭剑平教授认为,应当采用强制原则,即在法官决定启动冷静期程序时,此决定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8]。这是因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给与冲动离婚的夫妻思考、反省的时间,经过充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选择离婚。此前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只要求当事人自愿,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婚姻持续的时间长短、是否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等,这种过于自由的离婚制度导致假离婚、骗离婚和瑕疵离婚的出现。因此,应考虑离婚冷静期适用强制原则,否则当事人可能会因一时冲动或出于其他目的而选择拒绝适用冷静期,从而导致“制度无用”的局面。

(二)适用范围一刀切

根据民政部官网发布的《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5—2019年我国结婚率由9.0‰逐年下降至6.6‰,而离婚率则由2.8‰逐年上升至3.4‰。仅2019年,约有470.1万对夫妻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约有404.7万对,而在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夫妻约有65.3万对[9]。如此庞大的离婚群体,已经严重影响到家庭的幸福安定,在此背景之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现似乎可以降低居高不下的離婚率。

然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却引起了民众的激烈争论,甚至遭到了批判,主要原因之一是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民法典》第1077条只规定了冷静期制度适用于登记离婚,但并没有规定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冲动型离婚”应当是冷静期适用的主要婚姻类型,而如何界定“冲动型离婚”,《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冷静期的适用范围难以确定。

对于某些存在家暴、虐待的婚姻,尽管《民法典》第1079条里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累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有关家暴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存在家暴或虐待的婚姻,受害方可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家暴的认定存在困难,通过诉讼离婚来阻止家暴往往达不到保护受害者的效果,这显然违背《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价值理念,而且会给受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的一刀切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适用期限僵化

1.期限长短问题

离婚纠纷本身纷繁复杂。首先,离婚原因多样。根据201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可知,有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其次,婚姻存续时间不尽相同。婚姻破裂的高发期为婚姻持续期的2~7年,其他时间段的离婚则相对较少[10]。《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为30日。尽管30日的期限在实践中易于操作,但这一规定并未考虑不同原因导致的离婚纠纷以及婚姻存续时间的不同,而婚姻情形不同,所需的冷静时间应当是不同的,30日的规定略显僵化,冷静期制度能否能充分发挥作用是一个未知数。

2.期间相关问题性质的界定

首先,离婚冷静期夫妻间如一方当事人新增的债务应如何认定,一方新增的财产是否仍然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等。其次,离婚冷静期间的虐待行为如何认定,若一方当事人在冷静期间殴打另一方,此行为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还是家暴行为。期间相关问题性质界定的根本在于冷静期30日内的婚姻性质的界定,即离婚冷静期的婚姻为仍然存续还是假定双方已经离婚。《民法典》对这些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四)配套措施不完善

根据韩国和英国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经验,冷静期制度若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辅助其实施,很难达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预期效果。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当事人须经过冷静期才能够确认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冷静期内当事人应当如何冷静思考,无任何辅助措施的规定。当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或感情不和等原因一时冲动而离婚时,当事人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仅靠自己就能发现问题并解决矛盾,仅仅30日的冷静期有可能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冷静期也很可能变成30日的冷战期,不利于挽救婚姻关系。

三、离婚冷静期适用的建议

(一)明确适用范围

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离婚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也各不相同,法律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把握好适用的“度”。

第一,对于因感情不和而提出离婚的夫妻,30日的冷静期是十分有必要的。当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时便会冲动离婚,这也是近几年最主要的离婚原因。而离婚冷静期制度能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从个人、子女、家庭等各方面考虑是否应该解除婚姻关系。总之,公权力适度介入离婚纠纷,有助于达到减少冲动离婚的效果,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第二,对于因存在家暴、虐待情形而提出离婚的夫妻,30日的冷静期是否适用应待商榷。当有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形发生或严重威胁夫妻一方或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时,应当免除适用离婚冷静期。此时,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离婚冷静期,不仅不会促成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反而会延长施暴方对受害方的暴力行为,恶化受害方的处境,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登记情形,经过确认确为实情后,婚姻登记机关可立即同意并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此情形不受冷静期的约束。

(二)区别设置冷静时间

以不同的婚姻状况设置冷静期的时间,能够有效减少冲动离婚,实现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目的。

第一,区分婚姻实际状况。首先,夫妻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再无挽回的可能性,以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有严重精神、身体疾病的,冷静期时间的设置不宜过长,可将上限设置为30日。在这种“死亡婚姻”中,当事人已经不存在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理由,因此应当尽快结束当事人婚姻关系。其次,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或性格原因一时冲动而提起离婚的,则应适当延长冷静期时间,可规定为30~60日,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冷静思考,自我反省,寻找解决矛盾的办法,从而减少冲动离婚。

第二,区分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婚姻存续期间为7年以下的夫妻离婚率较高,他们大部分因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弱,双方很难相互理解,容易发生冲动离婚的情形,冷静期的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充裕的时间更有助于夫妻双方冷静思考,有助于双方相互包容和理解,冷静期设置为30~60日更为合理;婚姻存续时间7年以上的夫妻,与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的夫妻相对比,他们的感情基础则更深厚,极少产生冲动离婚的情形,往往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才选择结束婚姻关系,冷静期的时间设置要酌情减少,以30日为限。

第三,区分有无未成年子女。对于夫妻双方确已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当得到重点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家庭关系,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可适用“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否则会严重威胁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秩序。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离婚冷静期应当设置為30~60日,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思考;对于无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离婚冷静期可以限制在30日以内。

(三)完善冷静期配套措施

1.设立专业辅助机构

根据韩国和英国的立法经验,双方当事人在向离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由相应的专业机构对其提供帮助。在美国,家事法院的调查工作主要由家事法院顾问、有关儿童保护机构、各种福利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等来承担,他们将调查结果向法官汇报,法官则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合理的裁判[11]。

我国应当建议离婚登记机关成立家事调解组织,人员包括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人员以及心理咨询专业人士,辅助当事人冷静思考,积极调解矛盾。对于有挽回可能性的婚姻尽量帮助双方当事人回心转意;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必要的婚姻,帮助双方就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和平离婚,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同时还应当吸收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法律建议。要对双方当事人适时开展心理评估与辅导,正确解决矛盾,使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能够得到有效修复。

2.设立观察回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感情是否破裂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但这种以客观事实表象来确定当事人心理状态的判断标准是不够科学和严谨的[12]。在离婚冷静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密切关注当事人的感情状况,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对冷静期间的夫妻做回访,这样做不仅可以了解双方当事人现时的感情变化,更有助于督促具有和好可能性的夫妻理性沟通、相互理解,帮助其挽回婚姻。具体做法包括:第一,专业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的具体表现。例如,双方是否以积极的态度弥补破裂的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因受到家暴、虐待而提起离婚的,在冷靜期内另一方是否停止伤害举动。第二,双方当事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后是否愿意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应顺应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理念。第三,双方当事人若经过冷静期后仍决意离婚,应当委派人员对相关离婚事项进行了解,就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必要时专业人员给予适当的建议[13]。

3.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离婚冷静期出现伤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可能性极高,法律应设计充分、及时的救济程序。包括运用严格的审判制度等手段积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严厉惩罚冷静期内的家暴等侵犯权益的行为;出台针对冷静期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机制,构建能够及时反映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情况的途径,使处于身心、权益被伤害一方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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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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