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适用及其例外
2021-02-16韩玉亭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5期
韩玉亭
正如林来梵教授等所言,当前“立法极简主义”所导致的“规范阙失”问题比比皆是,而可能弥合此类问题的判例制度尚未确立。鉴于此,精细化地探究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就显得尤为必要。(1)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鉴于此,本文主要探究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具体的行政纠纷解决当中如何适用的问题。首先就该原则适用的基本条件而言,行政纠纷救济模式要与纠纷特质相契合,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要相互平衡,司法有限理念和司法最终的理念要相互协调。其次就该原则适用的具体模式而言,行政纠纷依照其发展阶段,大致历经了行政纠纷的萌芽期、行政纠纷的公开期、行政纠纷的升级期三个阶段。行政纠纷解决当中,在充分考虑纠纷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通过各种救济渠道之间的良性有序竞争,逐步形成和解救济优先,行政内部救济紧随其后,司法外部救济殿后的纠纷救济优先等级,最终实现各种救济资源的有序配置。再次就该原则适用的制约因素而言,在行政纠纷救济过程当中,当事人穷尽行政救济的难度,司法与行政解决争议的成本效益情况,纠纷救济依赖行政事实的程度,纠纷解决运用专业知识的程度等诸多要素均会制约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适用。最后就该原则的例外适用而言,唯有当纠纷当事人直接寻求司法救济所保障的权益远远大于穷尽行政救济所维护的行政效率以及行政自治权时才符合该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