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的修订趋势及其反思
2021-02-16孙万怀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5期
孙万怀 崔 晓
一、 刑法修订过程中法定刑调整的主要表现
刑法规范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虽然定罪具有规范意义,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罚才具有终极意义。如果说罪名的设定和适用具有非常强的地域色彩,很大程度上受到一个法域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发展特征的制约,那么,刑罚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征,但因为涉及人的自由,甚至人的生命,因此其相对更具有普遍性色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何确定刑罚体系的合理性显然比定罪体系的合理性更具有根本意义。
回顾我国1997年刑法以来颁布的11部刑法修正案,除《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十)》以外,其他8部修正案均涉及法定刑的调整。可以说,法定刑的调整成为刑法修正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定刑的调整涉及对刑法基本原则,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新审视。
(一) 主刑的调整
历部刑法修正案,涉及主刑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提高法定最高刑、降低法定最高刑、提高法定最低刑、降低法定最低刑等几种形式。
1. 提高法定最高刑
在《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5部修正案中,共有32个罪名被提高法定最高刑,提高后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3年[偷越国(边)境罪]、5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7年(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强迫交易罪等7个罪名)、10年(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强迫劳动罪等10个罪名)、15年(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8个罪名)及无期徒刑(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5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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