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控辍保学内卷化及其突围
2021-02-13龚正华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龚正华
(大理大学教师教育学院,云南大理671003)
一、问题提出
我国义务教育的真正实施始于改革开放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1]2286。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实施进入到实质性推进时期。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在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1]3468(简称“两基”)的宏伟目标。事实上,“两基”目标并没有在2000年全部完成。根据教育部的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只有11 个省市按要求实现“普九”[3]。“义务教育不义务,基础教育不基础”[4],是这个阶段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的真实写照。直到2010年,全国2856 个县(市、区)全部通过“普九”国检[5]。
入学和完成学业是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由此衍生的义务教育考察指标是入学率和巩固率,与之相反的问题是失学和辍学。控辍保学即指控制辍学和失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截至国家实施脱贫攻坚战前的2014年底,按当时的国家贫困标准,我国尚有7000 多万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人口贫困程度深,相较于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口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主要集中在我国中西部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的地区。这些地区在脱贫前常被称为贫困地区①,不仅贫困发生率高、生产生活条件落后,而且基础设施薄弱、致贫原因复杂、发展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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