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体罚立法:儿童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
2021-02-13胥兴春刘雅丽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胥兴春,刘雅丽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重庆 400715)
家庭是孕育人才的摇篮,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小单元。家庭教育的质量与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兴盛紧密相关。体罚作为家庭教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侵害了儿童的权利,带来诸多消极影响,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保护儿童权益是国家的职责。结合当今的时代背景,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已取得突破性进展,那么,“禁止家庭体罚”的立法工作已经就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因此,本文就“禁止家庭体罚”立法的落地展开讨论并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律灰色地带下的家庭体罚
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中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未对父母体罚孩子作出明确规定。2021年6月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人实施家庭暴力”。我国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与虐待相关的《刑法》,但体罚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家庭教育法》处于征求社会意见阶段,那么,体罚与家庭暴力、身体虐待有何关系,它是否应该纳入立法的范畴呢?
首先,关于体罚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尚未形成共识。而目前被广泛接受与认可的定义是来自Straus的观点,“为了矫正或控制孩子的行为而使用武力,旨在使孩子经历身体的疼痛但不会造成伤害的行为”[1]。体罚形式较多,既包括打屁股、扇耳光、推挤、摇晃等轻度体罚,也包括用某些物体(皮带、梳子)揍、拳打脚踢、用力地摔倒孩子等重度体罚。已有研究指出,父母体罚的概念存在争议的原因,主要是与身体虐待、家庭暴力等相关概念的界限不明晰,因此有必要进行概念的比对,加以区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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