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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离”制度的成因分析

2021-02-13董梦缘

关键词:佛教夫妻婚姻

董梦缘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214122)

一、“和离”制度的历史渊源

关于“和离”做法的由来,笔者较《周礼》《汉书》《女诫》,更倾向于春秋末年的《左传》中“齐人来归子叔姬”“姜氏归于齐”等典故是对“和离”最早的记载。《周礼·地官·媒氏》中“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的记录根据其意,只是说娶离过婚的女子需要登记在册,然而其离婚原由究竟是出于“七出”“义绝”或是“和离”并未提及。《汉书》中的“无义则离”,以及东汉班昭的《女诫·敬慎》中记载的与“恩义俱废,夫妇离矣”,其二者反复提及的均为“义”而非“和离”中所讲的“情”。其实“和离”无论是源于《左传》或《周礼》,我们都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和离”做法由来已久,其至唐代将“和离”入律之前已经过了上千年的传承与发展。《礼记·杂记下》中记载,派使者将已被诸侯休弃的夫人送回本国,但一路仍旧按照夫人的礼数相待,甚至用“寡君不敏”将休弃的责任归于诸侯。从晏婴车夫之妇以“今子长八尺,乃为人仆御,然子之意自以为足”为由求去,到曹孟德未能强留丁夫人,再到后代《晋书》中曾记载的王献之、谢邀等文豪的离异轶事。上至将相诸侯、文人墨客,下至平凡百姓,在夫妻无七出、义绝时,以不相安协为由求离已经成为了一种民间习惯。并且《战国策·秦策一》中谓“出妇嫁乡曲者,良妇也”,也就是说即便离婚是由女方主动提出,也不必过多忧虑流言蜚语。“和离”这种已经践行了千年之久的做法,其群众接受度和遵循度不可谓不高。

二、佛教:唐代“和离”制度的思想催化剂

佛教自汉代以来,历经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在隋唐之际进入了尤为辉煌的发展阶段。仅《唐律疏议》一本法典便在《名例律》《户婚律》以及《贼盗律》中共计书写了六条与佛教有关的法律规定。而“放妻书”中佛教思想的体现,更是民间百姓对“和离”的理解。

20世纪初,随着一批唐至北宋期间名为“放妻书”“夫妻相别书”的文书在敦煌的出土,“和离”这种被唐律所明确规定的离婚模式以一种更为直观的方式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而在这些“放妻书”中,佛教思想的通篇体现和佛教用语的频出是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例如“盖说夫妇之缘”、“若结缘不合,皆是怨家”、“前世三年结缘”等等。从整体看,这些文书均运用了佛教的思想来解释夫妻双方的聚散离合。因缘讲究的是一个圆满的因缘和合,因缘两不相合,机缘未到,尚不圆满,无干“义绝”、“七出”,夫妻也得相离。《贤愚经·卷三》中《微妙比丘尼因缘》所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微妙比丘尼与第一任丈夫,夫妻恩爱,但丈夫却被毒蛇咬死,小儿子被狼叼走,大儿子也是落水失踪。微妙比丘尼在受到第二任丈夫的虐待流产后嫁给了第三任丈夫,生活美满但丈夫很快病逝。哪怕是被强盗霸占,婚后强盗亦为官府处死,自己也成了陪葬品。微妙的婚姻离合皆因其前世不能生育,害死小妾所产之子而来。夫妻之间的和离皆有三世因果,又何必“相离皆怨家”。这也正是和离书契所表达的“解怨释结”的思想。佛教的豁达思想则体现在了男方在最后书以对女方祝福的大度行为中。此外,佛教最根本的精神是众生平等,一种经过了“前世”“今生”“来世”三世轮回印证的绝对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人的行为源于这个人的思想和信仰,并最终催化了某种制度的诞生。佛教自汉代以来,历经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在隋唐之际进入了尤为辉煌的发展阶段。《唐律疏议·户婚律》中对“和离”的规定过于简短,“放妻书”作为除此之外的唐代“和离”制度的最佳佐证之一,应当认为佛教思想的传播与唐代“和离”制度的出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开化的社会风气为“和离”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顶峰朝代,在内外政策上拥有着前所未有的宽怀大度。尤其是在原本就没有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的统治者眼中纲常礼教并非是处于一种不可撼动的地位。笔者认为,“和离”这种使得古人对婚姻目的的理解范围从两姓之好以及祭祖承嗣,延伸至夫妻生活的幸福度,甚至给予了女性相对自由的离婚表达权的制度,它的出现和唐代宽松的社会环境有着分不开的关系。

(一)唐代女性地位的显著提高

在讲究“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封建社会里,唐代时期女性的地位不仅高出它之前的朝代,就连之后的王朝也是不可与其同论。唐代对待其他民族的文化也持有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心态。一改自先秦以来的“夷夏之别”,唐太宗李世民在民族关系上提出了“爱之如一”。一部分原因是唐代统治者的母亲有来自少数民族,如鲜卑族的元贞皇后、窦皇后以及长孙皇后,因而,唐代统治者的身上或多或少的流有着少数民族的血液。这也就使得许多少数民族开放的风气被唐代包容。比如在体育运动方面,少数民族女性的奔放深刻的体现在唐代女性身上。“辇前才人带弓箭”正是出自唐代诗人杜甫的《哀江头》。女性的业余活动从之前的室内更多的转向了室外,例如,蹴鞠、拔河、角抵。值得一提的是女子角抵还常常成为表演节目。而在消费观方面,唐代整体的喜奢侈的消费风格下,女性的消费远远出乎了后人的想象,甚至于说唐代女性消费已经成为了促进商品生产的重要推动力。并且无论是《虢国夫人游春图》中的女子男装,还是《开元天宝遗事》对都人士女乘车跨马,豪爽饮酒赴宴的描绘,都不难看出唐代女性旷达、奔放的独特行为风格、思想观念,都是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产物。

(二)唐代男女双方享有一定的婚姻自主选择权

婚姻是和仕途一样作为建构家族门第的核心要素之一,一个好的婚姻有提升整个家族地位的重大作用。必须承认的是这种思想也一定程度的被唐朝所继受,例如,唐代在把“尊长与卑幼定婚”的条文又扩大解释到了“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但正如笔者之前所谈到的,唐代经济的繁荣发展导致商品货币关系松弛了宗族血缘纽带,削弱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聚族而居的现象日益减少,对礼法门风的需要不像过去那样迫切了。[1]再加之唐代禁止卖婚的政策,纯粹为了金钱利益和家族利益的“攀高枝”“强强联合”受到了压制,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家族对子女的婚姻控制权,以致唐代从家族本位慢慢向“立家之道,闺事为重”的夫妻本位思想移转。《唐律疏议》中儿女在外的情况下,对自娶妻者的规定是:“己成者,婚如法”。附条件的承认了“先斩后奏”的这种自主婚姻的效力,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外给予了男女双方当事人一定自主的婚姻选择权。《开元天宝遗事》中曾记载了郭元振得妻的始末,并非是宰相张嘉贞一人拍板,而是由郭元振与五女互牵红丝这种有趣的方式决定。当然,唐代的自主择偶权也不止局限于男方,唐代女子自主择偶现象亦在史料、笔记小说甚至于文学作品中也有着诸多反映。例如,《秦中吟·议婚》中的“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臾”,还有耳熟能详的《相和歌辞·采莲曲》:“妾家越水边,摇艇入江烟,既觅同心侣,复采同心莲”,等等。这类不胜枚举的实例在《唐律》之外,从侧面也同样反映出了唐代前期对于男女择偶自主权的平等保护。

除上述之外,贞观元年唐太宗曾一反常态的在“劝勉民间嫁娶诏”中呼吁鳏男寡女再行婚配。唐代的最高领导人对于改嫁不仅不反对,甚至还大有提倡之意。“从一而终”这种传统的贞节观念在唐代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淡化。改嫁自由综合女性地位提升、男女双方择偶自主,这无疑是为把男女双方的意志合理考虑在离婚制度中并给予女方相对平等的表达权营造了一个非常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和离”制度填补“七出”“义绝”制度的不足

依据史料不难看出,在不考虑“和离”制度的前提下,唐代的离婚制度除了违律为婚外,与前朝大致相同,均采用了“七出”和“义绝”的做法。《唐律·户婚律》中有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纯粹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在妻子没有“七出”“义绝”的情况下,如若婚姻无法继续,男方也不得采取休妻的方式,否则将会被认为是“非法离婚”,被苛责相对严厉的刑罚。但是归根到底,唐代仍然是一个男权本位的朝代。在《唐律疏议》当中,对男性利益高度保护的条文屡见不鲜,例如:“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夫过失杀伤妻勿论;妻过失杀伤夫较故杀伤减罪二等”。男权本位的婚姻思想依然对唐王朝产生着影响。但是由于唐代女性地位大幅提升的特殊社会背景,为了保护女方的利益,在《唐律·户婚律》中增加了“妻无七出而出之”的规定,并且通过“三不去”又进一步的限制了休妻的适用情形。在唐律已经将“义绝”规定为一种强制离婚的情形下,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中,男方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急需一种独立于“七出”“义绝”之外的离婚制度予以补充。于是便出现了“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的规定。对此《唐律疏议》曰:“夫妻义和,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此规定通过“若”“谓”等词缔造了一个假定情形,即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属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法律不加干涉。也就是说,当不存在“七出”和“义绝”的情况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不相安谐为由主张离婚,这种情形下,国家是不予以干涉的。事实上,从以上两条律文规定的前后逻辑上来看,统治者也确实是将“和离”制度作为补充条款。“和离”制度被放置在“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和“诸犯义绝者离之”这个规定之后,是作为一个补充的地位而存在的。

结语

自唐代“和离”制度出现以来,经宋元明清的发展,逐渐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少七出、多和离”的现象。在过去人们的认知中,往往把“和离”制度的出现归于唐代女性地位的提升。女性地位的提升确实在“和离”制度出现的过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但是对于一项制度的研究需要透过外在表象看到其本质所在。从“和离”制度在后世所扮演的多维的社会角色可以看出,“和离”制度的社会功能是多面的,并不仅仅是维护婚姻中女方的权益。这种多面的社会功能也变相的阐明“和离”制度的成因不可能是单方面的,应当从它所处的时代背景进行多方面的分析,这样才有助于真正理解“和离”这种被后世王朝所延用的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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