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视域下国际环境正义的法理学探索
2021-02-13宋博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宋博纳
(集宁师范学院 政法与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 集宁012000)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并采取了很多措施,以切实解决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协定书》及《巴黎协定》的签订,对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虽然这些协定有效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但国际环境正义困境还未能得到全面解决。因此,为更好地实现全球气候治理视域下的国际环境正义,就需要建立一个能让各治理主体都参与或践行气候治理的法律体制。而该法律体制应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分别是理念层面、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
一、全球气候治理概述
全球气候治理是近年来备受全球瞩目的议题之一,该议题影响深远,且讨论范围包括了全球各个国家在内。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气候治理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尤其是自2016年《巴黎协定》生效以来,全球也随之进入了“气候治理3.0时代”。
全球气候治理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治理主体。在《巴黎协定》签订之前,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通常是较为单一的,而在《巴黎协定》签订之后,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转变为多层次结构。在《巴黎协定》之前,气候治理的法律文件主要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这两部法律文件的框架下,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通常以发达国家为代表,并且通常处于国际气候会议的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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