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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比较与借鉴

2021-02-13王春丽

关键词:程序措施制度

王 顺,王春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40)

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研究之必要性

未成年人早期实施的不良行为、危害行为乃至犯罪行为都可统称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挽救、矫正这些罪错未成年人,应尽可能地及早干预,防止他们继续滑向犯罪的深渊,目前,罪错处遇体系亟需构建与完善。

“处遇”二字含有处理、对待、治疗等意思。分级处遇制度兼顾着两方面内容,即犯罪行为预防措施和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1]对于分级处遇的界定,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程度,构建阶梯式教育矫治体系,达到“宽严相济”“教育、感化、挽救”之目的。

近些年,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问题在我国理论及实务界日益受到关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涉及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干预、矫正的相关规定。但当前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依然存在分歧意见多、观点较为多元等情况,特别是作为开展教育矫治措施前提的处遇主体及“受处遇行为”等概念及分类,均未形成共识,对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理论研究依然有待深入,且难以有效发挥对实践探索及制度完善的理论引领作用。

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是域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前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的政策、策略以及应对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通过梳理域内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遇方面的有益经验,为完善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并确保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加以有效运用提供了借鉴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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