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之地方立法研究
——基于广东省地级市立法的比较分析
2021-02-13张微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张 微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东 广州51007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其中包括“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建议》的要求再次凸显了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2019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份,广东省司法厅将其起草的《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其网站公开,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8月15日。为推进《条例》有效施行,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的历届全会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明确要求,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亟需对照《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对《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完善并早日出台,以满足实践的迫切需要。对广东省下辖地级市已有立法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为广东省政府的立法提供有效建议,为其他省市立法和《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借鉴。
从2008年开始截至目前,广东省内共有19个地级市(除了云浮市及河源市)的市政府先后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统一规范。其中,惠州市、汕尾市、揭阳市和湛江市是针对“行政决策程序”的统一立法,但是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含其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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