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还是个别化?
——弗兰克·西布利对形容词表语性与定语性之分的理论阐发及其美学意义
2021-02-13黄应全
黄应全
与西布利共事了30年的科林·莱亚斯(Colin Lyas)认为,《审美概念》《审美的与非审美的》《颜色》《客观性与美学》《美学中的普遍性标准和理由》几乎全都发表于1968年之前(《美学中的普遍性标准和理由》虽然1983年才发表,但写于西布利返回英国之前的1964年),它们共同构成了西布利的早期美学观。这一点甚至得到了西布利本人的认可。在《特殊性、艺术与评价》(1974年)发表后,莱亚斯认为该文,尤其是其中关于确定与可确定的区分,对《审美概念》中所讲的东西作了新的解释,甚至可能超越了它。莱亚斯把这个意见告诉西布利之后,西布利说:“是的,那玩意儿是顶旧帽子。”①Emily Brady and Jerrold Levinson ed.,Aesthetic Concepts:Essays after Sibley,Oxford:Clarendon Press,2001,p.149.西布利所谓旧帽子显然是指他的早期学说,这句话意味着他已经尝试弄点新“玩意儿”了。所以,莱亚斯认为,西布利觉得他先前的言说方式已经到头了,“因此而转向了明显不同的另外的话题”②Emily Brady and Jerrold Levinson ed.,Aesthetic Concepts:Essays after Sibley,Oxford:Clarendon Press,2001,p.149.。莱亚斯认为,从1970年代中期开始,西布利把自己的思想日益转向了他总是一直试图去探索的某些东西。西布利生前未发表的很多文章就代表了他这方面的努力。本文仅关注他后期关于形容词定语性与表语性区分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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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特殊性、艺术与评价》(1974年)说起。在该文中,西布利把所有的形容词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内在评价性的或纯评价性的语汇”(intrinsically or solely evaluative terms),即“除去特殊情况下可解释的例外,它们都是评价性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无论它们所应用的对象是什么,并且对任何应用对象而言它们的应用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