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地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①
2021-02-13张锋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张 锋
(山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
引言
目前,煤炭是我国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能源供给和能源安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煤炭开采带来的采煤塌陷地生态环境问题也相伴而生。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中涵盖了包括湿地、森林、草原等在内生态补偿的七大领域,却未提及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补偿。而国家发改委联合九部委在2018年12月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中,提出了要“健全依法建设占用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2018年12月28日。,填补了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政策空白。国家发改委2021年5月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也指明:“十四五”时期应重点聚焦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我国矿产资源包括采煤塌陷地的生态补偿问题已经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对于采煤塌陷地的生态补偿,尚未有确定统一的概念界定。围绕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和环境污染者进行收费,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恢复生态环境,寻找替代性资源,对开采自然资源所引起的耗竭进行补偿(2)曹明德:《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国环境法治》(2007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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