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法律规制中的问题及对策
2021-02-08翟浩文勇
中国证券期货 2021年4期
翟浩 文勇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在规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性质认识纠缠不清;二是规制的主体不够周延;三是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统一;四是存在法规适用竞合问题。笔者建议未来将未公开信息交易纳入内幕交易进行规制,扩展被规制主体,统一规制的行为类型,区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不同法律责任,修法解决法规竞合问题。
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老鼠仓” 法律规制 改进建议
一、前言
当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均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以下使用俗称“老鼠仓”)进行了规制。但是,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制内容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对此,需要进一步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完备的法律制约机制,以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二、我国规制“老鼠仓”路径、内容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规制“老鼠仓”的路径及内容
从规制进程看,与一般打击金融证券违法犯罪通常采取的先行政法规规制然后或者同时使用刑事法规规制的路径不同,我国法律规制“老鼠仓”不同寻常地采取“先刑后行”,有论者形象比拟為“《刑法》先行、《基金法》跟随、《证券法》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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