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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到城市:哈尔滨解放区的权利保障探索

2021-02-06隋丽丽孙光妍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隋丽丽,孙光妍

(1.哈尔滨师范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25;2.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高度关注权利保障问题。笔者在对哈尔滨市图书馆馆藏1946—1949年革命历史档案的研究中发现,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中国革命法制进程从农村到城市重大转折的关键一环,突出体现为对城市解放区人民的各项权利予以保障,具有创制性和示范性特点,对其进行回顾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启示意义。

一、重视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是人民利益的最忠实代表。新民主主义时期法制中人民的具体范围在不同发展阶段有所差异。

(一)主体范围:从“工农劳苦民众”到“城市人民”

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制定的法规中,人民主要指“工农劳苦民众”。如1931年11月制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前言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1]30。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以“工农劳苦民众”为主体,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形成了一系列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土地和劳动法规。总体上看,新民主主义初创阶段的法制具有战时性、临时性的特点,适应了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为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延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族同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为联合最广泛的各阶层人民共同抗日,法规的主体范围扩展为“抗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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