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量化要素评估
2021-02-03孟飞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孟 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一、引言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划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事权之后,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如何制定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翔实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成为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这亦是理论界亟待深入研讨的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在加强各地立法资料的搜集,推进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着手研究地方金融立法问题。全国超半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或者地方金融条例列入立法规划中。截至2020年10月,山东、河北、天津、四川、上海、浙江、广西、内蒙古八省区市已经颁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亦分别于2020年7月、9月、10月进入了立法审议阶段。地方性法规无论是以地方金融条例,还是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作为立法文件名称,其立法内容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涵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金融产业发展等基本内容。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也反映出地方在金融领域的监管职责,以及监督管理与协调服务的高度紧密结合。由于各省区市的金融业态存在很大的差异,八部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技术、立法内容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对同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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