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比赛直播节目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2021-02-01胡梦丽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胡梦丽, 姚 锋
(1.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2;2. 湖南大学 期刊社,湖南 长沙 410082)
电竞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新兴业态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好因电竞产业发展而带来的著作权纠纷,平衡创作者、传播者、经营者和公众的利益,成为电竞比赛直播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一、电竞比赛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争议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节目不可避免地与数字化结合在一起,“数字技术打破了著作权体系的原有利益格局”[1]272,是一项“引领新供给、新消费的新型文化产业门类”[2]。随着更高端的智能手机在中国的普及,互联网正加速与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其中尤以电子竞技类比赛为甚。2015年,在“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的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该赛事本身是参赛选手按照游戏程序既定规则,通过选手操作而形成的动态游戏画面,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比赛画面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但认定斗鱼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且斗鱼使用耀宇标识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1)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然而,在2017年“上海壮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中,上海浦东法院却认为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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