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委托创作合同下委托人之著作人身权探析
——兼论作品创作者与著作人身权之分离

2021-02-01金珅亦阮开欣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创作

金珅亦, 张 呈, 阮开欣

(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 200090;2.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0042)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原告所主张保护的作品系其委托他人创作而形成的作品。对于所主张的侵害著作财产权,其是否享有权利,只要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委托创作所形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委托人,则司法实践上对委托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并无争议。但相当多的案件中,原告还同时主张被告侵害其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对此,涉及对于委托创作合同下所形成作品之著作人身权性质的判断。总体而言,除少量判决认可委托人的著作人身权(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8895号。外,大多数司法判决认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21785号。,放弃著作人身权的约定无效(3)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初字第2603号。,著作人身权也不可继承(4)参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20号。,也不可委托他人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5)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008号。,故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为实际创作者,其创作完成后,即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随后依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将作品交付委托人,基于著作人身权作为人身性质的权利具有不可转让之特点[1]72,所交付和转移的仅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仍由受托人享有,那么,委托人对委托创作形成的作品主张享有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时,对这一主张不应支持。……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创作
咱也过回『创作』瘾
创作鉴评
当创作不再是幸福的事时
创作之星
《如诗如画》创作谈
《一场说来就来的雨》创作谈
纳兰词对当代词创作的启示
《一墙之隔》创作谈
创作随笔
创作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