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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竞争贯通之道论衡
——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贯通论》

2021-02-01王济东张卓媛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济东 张卓媛

(1.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476000;2.乔治·华盛顿大学 法律系)

保护和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价值诉求,亦是其“立身之本”;而竞争法则将竞争过程和竞争秩序作为其核心法益,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保障这些法益不被搭便车行为、劫持行为等不当行为损害。尽管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均以追求促进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祉为共同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两个法律部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路径上存在显著区别,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及协调难题。随着关注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关系的文献资料不断增长,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断加深,一种相当有学术市场的观点已经形成,即认为两法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冲突,知识产权法主要作用于权利“授予前阶段”,而竞争法关注“授予后阶段”的行权行为,由此以“权利授予与否”为基准实现对两法泾渭分明的区别。但是这种类似于“地域分割协议”的观点依然问题重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即使在权利授予后的阶段,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和首次销售法则、合理使用安全港、强制许可、知识产权滥用禁止等工具依然能发挥监管作用。同样的,欺诈性专利申请可能让反垄断法能够深入授予前阶段。因此,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协调需要精耕细作,而非粗放简约地一分为二。第二,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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