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2021-01-30金麟
上海商业 2021年12期
关键词:经营者
金 麟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OECD发布的《数字经济》报告指出,数字经济的竞争具有“赢者通吃”、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快速创新及高水平投资等特点。在数据驱动型产业中,数据这一全新生产要素的引入,使得数字平台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商业模式,都迥然于传统产业。
由于互联网不受地理空间的限制,大数据带来的网络效应大幅增强。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平台能够收集到的数据也就越多,从而能更有针对性地改进产品,并借此吸引更多的用户。这样的反馈回路意味着如果企业的某项产品在用户数量上达到临界点,就可能变成市场中最受欢迎的产品,甚至最终主导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从数据中获取竞争优势的根本原因已不再是简单的份额大小,而是处理数据的效率、分析数据的能力、更新数据的速度等因素。
个体间的联合不能显著提高收集及处理数据的效率,而同一系统大规模的协同则有助于全方位地挖掘数据价值,这直接导向了商业生态系统的形成。在商业生态系统中,系统参与者不需要实际控制或占有其他企业,借助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核心平台就能享受到优势互补与决策一体化的竞争优势。
面对垄断的新态势,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也相应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文件中予以了回应。然而在更新规则的同时,对于数字平台的审查仍然延续了传统的价格分析模式,对于数据这一核心要素并没有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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